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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项先生来信的答复


项先生:

您在来信中提到产品说明书和"产品样本"是否受到著作权法保护问题,我想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和个人的理解,简要答复您此问题。著作权法保护的对象是作品,该法第三条规定了9类作品形式受到法律保护。所以,只要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符合作品实质要件即具有独创性并能有形复制的智力创作成果都会受到著作权的保护。所以产品说明书如果符合著作权法关于作品的实质条件,就可以作为文字作品给予保护。当然其中含有摄影、美术作品的也应当受到保护。至于您提到的"产品样品"属于什么情况,您可以依据著作权法第三条至第五条的规定和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二条、第四条等规定自行判断。

至于对方厂家是否构成侵权,这要将享有版权的作品与被控侵权品进行比对,然后根据著作权法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判断,最后决定是否构成侵权。我想简要给您提供一个思路,由您根据事实和著作权法的规定作出判断吧。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志培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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