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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dear boy来信的答复


dear boy:

由于有些细节还不清楚,我只能根据大体情况试着回答你的问题。首先,据你讲,你为其设计了一个标志,收了1000元设计费,假若你今后不想与对方合作,也不再管你设计的标志对方干什麽用,也就是说你将该图案的著作权以1000元人民币将使用权全部转让对方了的话,你即可以不理会对方要签什麽契约了。如果你对该图案使用在大陆,如在商标局注册商标等有保留的话,你可以向对方讲明,除大陆外,对方可以随意使用该标志,你也保证不影响对方的权利。

其次,如果你想今后还要与对方有合作,要保持一个良好的关系,或者嫌1000元费用不公平,如当时未说对方要使用该标志注册商标,你就要设想一个合理的合同或契约的内容了。当然这还需要双方费神再行商谈,达成一致意见。

总之,你的权利在于标志图案的著作权,主要是获得报酬权,义务是交予对方使用,并保证不再转让或许可他人使用;对方的权利是在商定的范围内使用该标志,(如其使用该标志注册了商标,商标权是注册人的,与标志图案的设计人无关)他的义务是给付合理的著作权报酬(双方应当事先商定使用范围,并商定合理的报酬)。你把握住自己的权利;如果说要订立什麽合约的话,需要订立的到是该标志图案著作权的许可或转让合同(契约)。

至于争议的解决,也可以选择仲裁方式,如香港的仲裁机构,双方可能会容易接受些。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志培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2000-2-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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