沪高法[1998]268号
市第一、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海事法院,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及基层法院,各区、县人民法院,本院各庭、处、室:
为进一步提高知年产权案件的办案效率和办案质量,提高知识产权审判水平,加强审判监督,高院审判委员会于1998年7月29日讨论决定提高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级别管辖,具体规定通知如下:
一、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浦东新区、黄浦区法院外,由一中院、二中院管辖;
二、撤销基层法院设立的知识产权审判专项合议庭;
三、高院与中院管辖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分工仍按高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处理;
四、提高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级别管辖的时间从1998年8月25日开始,在此之前各区、县法院已受理的案件仍由受诉法院审理。
以上规定请依照执行。在执行中有什么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一九九八年八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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