豫高法[1998]161号
各市(地)、县(市、区)人民法院,郑州两级铁路运输法院:
审理知识产权案件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鉴于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强、审理难度大等特点,为了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加强对知识产权案件的监督指导,提高办案质量,根据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通知》和《关于全国部分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及已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借鉴其他高级法院的做法,现将知识产权案件收案范围及案件管辖的若干问题规定如下:
一、收案范围
(一)著作权和著作邻接权纠纷案件:
1、 著作权、著作邻接权权属纠纷案件;
2、 著作权、著作邻接权侵权纠纷案件;
3、著作权、著作邻接权合同纠纷案件;
4、计算机软件权属、侵权及合同纠纷案件。
(二)商标案件:
1、商标侵权纠纷案件;
2、商权使用许可合同纠纷案件:
3、 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合同纠纷案件。
(三)专利案件:
1、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授予专利权以前使用该发明的费用纠纷案件;
2、专利侵权纠纷案件;
3、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权属纠纷案件;
4、转让专利申请权或者专利权的合同纠纷案件。
(四)技术合同纠纷案件:
1、技术开发合同纠纷案件;
2、非专利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件;
3、专利许可实施合同纠纷案件;
4、技术服务合同纠纷案件;
5、技术咨询合同纠纷案件。
(五)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
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受理的案件。
(六)发明权、发现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的侵权、权属、合同纠纷案件。
(七)涉及知识产权争议的其他纠纷案件,包括知识产权案件中有关赔偿责任和赔偿数额的纠纷,经主管行政管理部门调处后,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案件。
二、案件管辖:
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开展专利审判工作的几个问题的通知》及有关规定,应由省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专利纠纷案件均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其他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各中级人民法院作一审法院;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全省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
三、其他规定
(一)各中级人民法院应尽快落实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组织及案件的统一归口管理,充实、配备有相关业务知识、素质较高的审判人员从事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凡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知识产权案件由该庭集中审理;未设立知识产权审判庭的,知识产权案件亦应归口到一个审判庭审理。各中级法院审结的一审知识产权案件,当事人不服提起上诉的,应报送省法院经一庭(知识产权庭)受理。对申请再审的知识产权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庭或归口审理知识产权案件的审判庭受理。
(二)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违反管辖规定受理案件的,可以撤销下级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指定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三)本规定自一九九八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四)本意见如有与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相抵触的,以最高人民法院规定为准。
一九九八年八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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