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系我们
加入收藏
设为首页
 
 
      已有成就 | 法律法规 | 审判机构 | 政策精神 | 审判信息 | 案例分析 | 文书精选 | 法官论坛 | 学术讨论 | 行政执法 | 诉讼讲座
      专家专栏 | 记者专栏 | 来稿选登 | 协会动态 | 网友论坛 | 国际条约 | 域外法制 | 环球科技 | 读者来信 | 对外交流 | 各地法院
      照片选登 | 问题解答 | 随      笔 | 书       讯 | 站点地图 | 中文繁体 | english   | 在线投诉 | 我要在线投诉
 
您的位置:首页 - 域外法制
关于赴新加坡参加知识产权执法研讨会的情况报告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组团计划,我院知识产权庭助理审判员合阝中林于1999年11月 15-24日赴新加坡参加了由日本特许厅(jpo)、日本发明协会(jiii)和新加坡知识产权局(ipos)共同举办的"知识产权执法研讨会"并被临时指定为带团负责人,同行的还有国家知识产权局条法司姜丹明、北京市公安局治安处文化市场管理处王玉和青岛海关办公室法律部杨路平。参加研讨会的有来自中国(4人)、印度(5人)、印度尼西亚(5人)、马来西亚(4人)、菲律宾(4人)、泰国(7人)、越南(4人)、新加坡(6人)和日本(6人)等9国的知识产权行政官员、警察、海关官员、检察官、律师、法官等45人。会议全部用英语进行,会议经费均由日方支付。应会议组织者对每个参加人的要求,我向会议提交了关于我国知识产权审判制度与执法状况的一份简要的英文书面报告,会议期间,又主要就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问题与各国代表进行了口头交流。

研讨会内容丰富,日程紧凑。主要内容是专家和官员的演讲,包括:新加坡知识产权执法活动(廖嫒然:新加坡知识产权局局长)、亚洲地区的知识产权执法(吉国信雄:日本特许厅审查三部副部长)、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公约和条约(rowena s.pagio: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亚太发展合作局高级项目主管)、近期一些知识产权组织的活动(寺本光生:日本发明协会亚太工业产权中心部长)、商标法概要及驰名商标的保护(hiromichi aoki:日本专利代理人)、外观设计法概要及工业品外观设计的保护(hiromichi aoki)、知识产权法纲要(ken-ichi kumagai:日本kyushu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法名誉教授)、泰国知识产权诉讼(suthiphon thaveechaiygam:泰国中央知识产权法院法官、秘书长)、韩国知识产权诉讼(joon-kyu kim:韩国工业产权局工业产权裁判庭首席裁判官)。在演讲之外,会议代表还参观了新加坡知识产权局(隶属于司法部)、新加坡刑事调查局(隶属于内政部)和新加坡海关与税务局(隶属于财政部),听取了这些部门关于各自的知识产权执法活动的介绍。研讨会最后一天,安排由各国代表分别介绍了本国的知识产权执法概况并进行交流。本次研讨会实际上是日本为培训发展中国家知识产权执法人员而举办的。

通过10天的研讨和交流,大家感到颇有收获。总的感觉是,在各国知识产权法律体系和国际知识产权条约体系基本完备特别是在wto/trips之下,各国更加重视知识产权的执法问题,特别是一些发达国家和国际组织更加关注国际知识产权执法的合作与协调以及发展中国家的知识产权执法问题。近几年以来,就此举办的各种国际和地区的研讨、交流活动明显增多,国际和地区特别是发达国家之间的知识产权执法合作与协调机制不断加强。欧洲专利局(epo)仅在1998年就收到113343件申请(其中有82087件是非pct国际申请),授予专利权36718件。欧洲专利局、美国专利和商标局和日本特许厅之间的三边协定机构(trilateral office)从1983年起每年春季举行一次三边技术会议,而在每年秋季举行一次三边机构会议,以便三边之间专利信息的交换和传播、协调对专利申请的实审和研究建立一个共同的检索工具。事实上,在三边协定框架内的首次注册申请已占到全世界的70%,三边专利网络在1998年建立并在今年开始交换优先权文件,在18个技术领域的三边同步检索程序在1998年1月建立,还准备建立三边同步审查程序,三边网站也已在1998年11月建立。alicante内部市场协调机构(ohim)促使公众对其商品和服务商标在欧盟内部能够得到统一的保护,它也将在相同的条件下开始注册工业设计。在欧亚专利公约(eurasian patent convention(eapc),参加国有阿塞拜疆、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俄罗斯、塔吉克斯坦、土库曼斯坦、亚美尼亚、吉尔吉斯斯坦、摩尔多瓦)下的欧亚专利局(eapo)于1996年1月1日起开始运作,受理eapc下的专利申请,同时该局也是pct的受理局。1989年建立的亚太经合组织目前有18个成员,18 国领导人在1995年的大阪行动计划中将知识产权作为努力实现贸易和投资自由化和便利的15个领域之一,该计划提出知识产权的立法、行政和执法要确信能够为apec的经济提供充分和有效的保护,这些保护应当建立在trips协议和其他相关协议所确定的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和透明度等原则基础上。为实现大阪集体行动计划确定的目标,以后又举行了7次ipeg会议并在一些项目上取得了进展。东盟(asean)在1995年12月的东盟框架协议中提到要探究建立东盟专利体制和东盟专利局的可能性以及建立东盟商标体制和东盟商标局的可能性。非洲知识产权组织(oapi)到1998年已有18个成员,1996年其受理了20938件专利申请并授予专利权 231件。非洲地区工业产权组织(aripo)到1998年已有14个成员国,1996年其受理了20357件专利申请并授予专利权129件。北美自由贸易协定(nafta)于1994年10月宣布知识产权事务上实行国民待遇和最低保护标准。为解决国际商业纠纷包括知识产权纠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于1994年建立了仲裁与调解中心。今年5月在东京召开的部分发达国家专利局长首次非正式会议讨论了未来知识产权体系的发展方向。

从本次研讨会的内容看,各国对知识产权执法问题的关注均是围绕以知识产权司法保护为中心展开的,各国都非常强调本国法院在知识产权执法中的核心作用和最终地位的不可替代性。同时普遍认为在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司法将发挥越来越重要和独特的作用,为了与高速增长的世界经济和瞬息万变的技术创新相适应,知识产权司法必须走高效之路。各国普遍都在积极主动地而非消极被动地适应这种形势来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在加强知识产权的司法救济方面,泰国和韩国的做法较有特色,也引起了与会各国代表极大的兴趣和积极的评价,特别是泰国设立的中央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法院(the ip&it court,以下简称泰国中央知产法院)各国普遍予以好评。泰国普通法院由初级法院、上诉法院和大理院(即最高法院)三级组成,实行三审终审制。泰国中央知产法院于1997年12月1日在曼谷成立,设在曼谷的专门法院还有中央少年法院、中央劳动法院和中央税务法院等。中央知产法院是从普通法院中分离出来的一个专门法院,它负责审理全国知识产权和国际贸易方面的刑事和民事一审案件,这些案件实行两审终审制,直接上诉到大理院。 建立这个法院的主要目标是提供一个高效的知识产权执法途径,同时也是为了实现泰国在trips协议下的义务和创造一个便于解决国际贸易纠纷的法庭。这个法院的法官分为两类,一类是职业法官(career judge),有24名(包括1名院长和2名副院长);另一类是由专家担任的陪审法官(associate judges),由司法保障委员会选定,现有40名,你再增加40名。根据法律和法庭规则,中央知产法院审理案件采取一系列的特殊程序,比如:一般一个案件至少由2名职业法官和1名陪审法官组成合议庭,合议庭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在起诉前可以应当事人的请求发出临时禁令;应当事人的请求可以提前进行证据审理以便扣押或者查封文件或者物品;民事案件被告收到法庭传票后拒绝答辩的直接进入证据审理并作出判决,被告依法庭指示答辩的,召开审前会议确定争执点并在此前后进行调解,调解不成进行证据审理并据此再行调解或者判决;在召开审前会议之前,当事人与法院之间可以书面来往,不必到庭;刑事案件被告认罪的直接作出判决,被告否认的要经过证据审理后再行判决;英文文件不必翻译除非它被作为案件中关键问题的证据,证人可以提交书面证言,可以采用电视会议的方式进行审理,计算机记录可以作为证据;对该法院判决的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均可提出上诉。该法院自1997年12月1日至1999年10月31日,共受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3322件(其中刑事案件3169件,民事案件153件),国际贸易纠纷案件941件。自1997年12月1日至1999年9月31日,该法院受理的所有案件中,外国人作为原告的有3301人(其中以美国人最多共981人,依次为法国、瑞士、意大利、日本和德国),泰国人作为原告的仅569人。泰国法律规定凡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均应当负刑事责任(罚金或者/和监禁),因此在知识产权案件中,刑事案件占绝大多数,这类案件需要由检察官向法庭起诉。监禁刑一般多采取监外执行。在专利侵权案件中,罚金的一半判归权利人,如权利人认为该部分仍不足以补偿其损失,其可以就不足部分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韩国的知识产权诉讼模式的最大特点是建立了专门的知识产权行政法院――韩国专利法院。韩国专利法院是作为高等法院于1998年3月1日成立的,它的上诉法院是最高法院。它负责对不服设在工业产权局内的工业产权裁判庭(industril property tribunal)针对以下三类案件所作裁决的上诉案件的审理:①审查员拒绝或者撤销对工业产权(包括专利、实用新型、工业设计和商标)授权;②请求宣告工业产权无效;③确认工业产权的范围。韩国专利法院由10名法官(分为3个组)和一些技术审查官以及秘书处组成。现有的9名技术审查官均来自韩国工业产权局,分别属于机械、电学、电子、化学和生物学领域。韩国的技术审查官制度不同于德国的技术法官和日本的技术调查员。秘书处负责司法行政事务。韩国的知识产权侵权诉讼仍由普通法院管辖即由地区法院作为一审,依次可以上诉到高等法院和最高法院。对于其他不服工业产权局的决定和不服文化旅游部关于版权的决定以及信息交通部关于计算机软件的决定不服的案件,依照行政诉讼法可以直接向高等法院起诉,直至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韩国专利法院未来的发展方向是成为一个像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和德国专利法院那样的专门负责知识产权司法的法院。

从泰、韩两国的介绍和与会代表的反映看,对知识产权案件由专门法院实行集中受理不仅有利于提高执法效率,也有利于统一执法标准,这也是国际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一个趋势。泰国的中央知识产权法院正是基于这种考虑设立的,也是一个比较成功的例子。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 renato ruggriero先生、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总干事kmail idris博士、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秘书 gerold herrmann博士、国际商会总干事maria livanos cattaui均对该法院的建立和其在短期内即取得的突出成就给予了很高的评价。当然各国知识产权司法制度也是与其国情相适应的,泰国因为国土面积相对较小而经济相对较发达,其只设立一个专门法院来处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是可行的,而我国疆域辽阔,经济相对较为落后且发展不平衡,将全部知识产权一审案件集中在一个法院是不可能的,但可以考虑以省或者省以下一个相对较大的地区为知识产权司法单元,指定一个中院集中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一般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实际上,目前大多数高院已将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权上收至中院,专利案件更集中一些),同时建立一个专门高级法院――知识产权上诉法院,统一受理二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和所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最高法院仍作为知识产权案件的终审法院。这个问题前一时期国内亦有人论及并曾设计有粗草方案,因涉及整体司法体制的改革,目前在我国付诸实施可能尚不成熟,但这并不妨碍我们作为一种设想或者发展趋向来考虑。特别是在我国加入wto/trips之后,如何通过司法制度的改造和法官个人作用的充分发挥来为保护和提升知识产权提供高效的服务,是一个相当紧迫的问题。从这个角度而言,泰国的经验对我国亦不无借鉴意义。

新加坡为了加强知识产权执法工作,于今年10月成立了隶属于司法部下的知识产权局,统一管理专利、商标和版权等知识产权事务。由于其国际贸易相当发达,因此,新加坡海关在采取边境保护措施保护知识产权方面作用相当突出,海关可以扣押侵权物品,但无权进行侵权调查并作出处罚决定。 1998年,海关扣留了35000件侵权物品,逮捕了10人,今年1-6月,扣留侵权物品27300件。国内的商标和版权的侵权活动由新加坡刑事调查局下的商业调查组负责调查,其亦无权作出处罚决定,必须向法庭起诉,由法庭作出裁决。在救济途径上,新加坡特别注意加快救济程序,法院有权发出临时禁令,而且这种临时禁令可以在当天作出,在周末和公休日也可以申请发出紧急禁令;在原告提出申请的当天或者第二天,法庭即可以发出搜查令。新加坡实行重刑主义,对构成刑事罪名的知识产权侵权人,法庭可以判处3个月到2年的监禁和/或者15000-1,500,000新元的罚金。为执行trips协议,新加坡1996年1月1日开始执行新的专利法,授权法庭可以发出没收和处理任何主要用于生产侵权产品的材料和工具;1998年修改版权法,授权法庭可以发出移交、销毁或者没收侵权复制品和侵权工具的命令,扩大了搜查令的适用范围,同时提供了边境控制措施; 1999年1月15日修改商标法,将零售服务标记作为服务商标予以保护,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扩展了侵权的定义,解决了平行进口问题(不构成侵权),也规定了边境控制措施。

从与会各国介绍的情况看,除我国外,各国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构虽有权对侵权行为进行调查,但均无权作出决定或者处罚,是否构成侵权以及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均须由法庭裁决。各国代表对我国采取的行政和司法的双重执法体制普遍表示难以理解,也有代表误以为我国的行政管理机关(地方专利管理机关)是一个专门的行政法院。其实,国外所讲的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仅指相关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作为警察机构行使调查权力和采取一些临时措施,对行为的定性和责任的课处必须由法官作出。在新加坡,连交通违章的罚款,也须以法庭庭令发出。这一点,对我们修改几部知识产权法特别是专利法,与国际知识产权执法体制的衔接,很有启示。

以上是我对参加本次研讨会有关情况主要是涉及司法内容一些情况的简要报告。另外,因为中国是首次应邀参加日本举办的这种研讨会,为了对以后参加此类研讨会能有所帮助,也提出两点想法:一是注意通过各种方式宣传我们自己的成就,与各国积极踊跃地进行交流。会议期间,不少国家的代表都散发了各自所属机构的一些介绍资料和图册,相比之下,中国这样一个大国,却没有多少宣传材料。因此,建议适时印制一些图文并茂的宣传材料,特别是作为在国际上最具权威性也是最被看重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更应该多作一些宣传。我个人感觉,在研讨会上,各国的法官最引人注目、受人尊重,对司法保护的讨论也最多、最热烈。二是知识产权法官要紧跟科技进步时代潮流,学会并充分利用现代通信手段从国内外获取知识和信息。与会的大多数代表所属的机构都建立了自己官方的专门知识产权事务网站进行网上知识产权保护宣传,不少代表还建有个人网站,许多国际前沿信息都是通过上网获得的。这方面我们都是空白。希望能够从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国际性和特殊性出发,尽早建立专门的官方网站并为法官上网创造必要的条件。
 
报告人:合阝中林 
1999年12月10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1999-12-27
[推荐朋友] [关闭窗口]  [回到顶部]
 

 

 

版权所有,未经许可不得转载镜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