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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田先生来信的答复


田先生:

感谢你的邮件。所提问题我不是一下子都能答复,有些本身就是研究课题。还望有兴趣者共同研究。

1、关于网络的性质,学者们有不同的观点。我认为网络集计算机、电话、电信、电影、电视、信息等高科技于一身,既是信息通道,又是媒体的综合,它的出现和发展将改变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将对社会经济、政治等都带来巨大变化。

2、关于证据的认定问题,实际上这是电子商务中数字签名与盖章问题的一部份。如在网上订立合同对签名盖章的认定等。网上作品署名真伪认定则属一个小问题了。国际上都在研究,也能找到一些专著或论文。发生诉讼了,法官总是要求由当事人举证,有证据查证属实就认定;证据不足就不予采信。权利人来了,自己就首先要证明自己的权利。网络要加强管理,但不易管理过严,也管不了,否则影响信息沟通。如美国,特别强调网络的公开、自由、民间化。有些问题利用计算机技术解决,有些则让网络服务商承担提供有关信息的责任。

3、isp的法律责任请看我的网页法官论坛中的文章“网络服务商的法律责任”,网址是:http://www.chinaiprlaw.com 在此不作赘述了。

4、请看网页中“论网络传输权的设立”一文。

5、同上。

6、同上。图书馆上网问题,要具体分析,对于涉及公共利益的应当算在合理使用范围。这就属“利益的平衡”。

7、同上文章。

8、同上文章。鉴于我国正处于网络发展时期,电子商务等的标的一般也较小,应多用停止侵权等责任形式,避免巨额赔偿。

你可参考我的有关文章,进一步研究,希望能看到你的成果。我庭下周要召开全国技术合同审判工作座谈会,十分忙,不能细回答你的问题,请谅解。
 
志培
11月15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1999-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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