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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用刑法武器,惩治知识产权犯罪


问:近几年来,人民法院加大了对知识产权的司法保护,审判了不少知识产权民事、刑事案件。能否谈谈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的情况?
 
答:近年来,人民法院依法受理并及时审结了一批知识产权案件,也包括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刑事案件。据统计,1996年1月至1997年12月两年间,人民法院共受理知识产权一审民事纠纷案件7605件,审结7554件;受理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刑事案件379件,审结381件,判处犯罪分子312人。今年1 月至6月人民法院共受理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1926件,审结1464件;受理知识产权刑事案件435件,审结427 件。在审理的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绝大多数为涉及侵犯注册商标权的犯罪。
 


问:我国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对惩治知识产权犯罪有什么法律规定?
 
答:我国早在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就规定了对知识产权犯罪的惩治,但仅为惩治侵犯注册商标权犯罪的规定。该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违反商标管理法规,工商企业假冒其他企业已经注册的商标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随后于1982年8月23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984年3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的,依照本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处理;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责任人员比照刑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这就是说,侵犯专利权的犯罪比照侵犯商标权的刑法规定追究刑事责任。九十年代以来,知识产权的刑法保护越来越受到重视。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针对社会上盗版等侵权违法犯罪行为突出的情况,于1994年7月5日通过了《关于惩治著作权的犯罪的决定》,开始了我国运用刑法为武器对侵犯著作权罪和销售侵权复制品罪进行制裁的先河。至此,我国刑法和知识产权法律对侵犯专利权、注册商标权和著作权等知识产权的犯罪都有了刑事制裁的条款。
 


问:1997年3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刑法的修正案中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有什么变化?
 
答:1997年3月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修改通过于同年10月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第七节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该节从第213条至第220条共有8个条文,涉及了商标、专利、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范围的大部分内容。刑法专节规定对侵犯知识犯罪进行惩处,这在我国刑事立法上尚属首次,这不但表明了我国对打击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的坚定决心和立场,也方便执法者掌握和执行法律,以及对广大人民群众学习法律,同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进行斗争都有很大的益处。
 


问:刑法规定的侵犯知识产权罪,共涉及几种犯罪,刑法对这些犯罪规定了那些刑罚予以制裁?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章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第七节侵犯知识产权罪的规定涉及商标权犯罪的条文有3条,涉及专利权犯罪的条文有1条,涉及著作权犯罪的有2条,涉及商业秘密犯罪的条款有1条。此外,该节对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也作了规定。
  刑法第213条规定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第214条规定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第215条规定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该法第216条规定假冒他人专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第 217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有法定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定的侵权行为包括:(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相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相的;(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该法第 218条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销售明知是法定的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该法第219条规定实施法定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律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包括:(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20条规定单位犯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的规定处罚。
 


问:当前盗版等侵犯著作权的侵权和违法犯罪行为在有些地方比较突出,人民法院依照刑法对这种犯罪案件审理中,如何掌握刑法关于著作权罪规定中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和"有其他严重情节",以及"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和"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 "有其他严重情节":(一)因侵犯著作权曾经两次以上被追究行政责任或者民事责任,两年内又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的;(二)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三)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所列侵犯著作权行为之一,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一)个人非法经营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单位非法经营数额在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造成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在适用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第(一)项规定时,应当准确理解该项规定的作品的"复制发行"。该条中规定的"复制发行",是指行为人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实施的复制、发行或者既复制又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行为。这也就是说,对侵权复制品的复制或者发行以及既复制又发行都构成刑法规定的"复制发行"。
 


问: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对销售侵权复制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量刑,该条中规定的"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如何掌握?
 
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的规定,以营利为目的,实施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个人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单位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一十八条的规定,以销售侵权复制品罪定罪处罚。
 


问:当前有些地方盗版等侵犯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很突出,但法院受理的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却不多,对这种情况您怎么看?
 
答:当前的确存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受理立案情况与实际犯罪的发生情况某种程度不相协调的状况。有些地方盗版、假冒等侵权行为相当严重,但起诉到人民法院的刑事案件却几乎没有或极少。行政执法机关不断进行行政处罚,但某些盗版、假冒行为履禁不止甚至愈演愈烈。1998年上半年全国人民法院受理涉及侵犯著作权犯罪的一审刑事案件仅12件。发生此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国现代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建立时间并不长,人们包括执法人员对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意识还有待提高,特别对著作权刑法保护的意识差距更大。在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处理的各个环节上特别是在侦查立案阶段的一些具体问题应当认真进行调查研究予以解决。人民法院应当学好用好刑法关于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作到严肃执法。针对某些地方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严重的状况,当前要注意宣传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知识产权犯罪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以刑法为武器有力打击知识产权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几年来人民法院受理审判的主要是侵犯商标权的刑事案件,对审判著作权刑事案件经验还不是太多,在证据认定以及获利数额计算掌握上也应当认真总结经验进行调查研究。基层人民法院对涉及知识产权法律专业知识需要咨询的,可以同上级法院的知识产权庭等庭室和有关部门联系。
 


问: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如何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嫌疑人送上法庭?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对侵害知识产权的犯罪,受害人可以向公安机关控告,公安机关负责立案侦查;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人民法院如果发现自诉的刑事案件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移送公安机关处理。自诉刑事案件及由公安机关侦查、检察院负责提起公诉的刑事案件,都可以附带民事诉讼。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如果发现知识产权犯罪嫌疑的,即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如果受害人提起自诉刑事诉讼的,依法予以受理。社会各界特别是中外知识产权权利人当发现知识产权犯罪嫌疑的,一定要按照程序将他们送上法庭追究其刑事责任,不能让他们逍遥法外。
 


问:知识产权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应如何处理犯罪嫌疑问题?
 
答:根据知识产权法律的规定,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具有主动查处和接受权利人投诉后查处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行政职权,他们处在保护知识产权的第一线。在查处一般侵权行为过程中,一些侵犯知识产权违法犯罪行为会被逐步揭露出来。行政执法机关在遇到涉及知识产权犯罪的线索和嫌疑人时,应当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公安机关应当及时立案进行侦查;对受害权利人掌握证据确实、充分的,也可以支持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刑事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应当指出,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处罚,只能对不构成犯罪的一般行政违法行为进行,而不能对犯罪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有的地方混淆了一般侵权违法行为与犯罪行为,一股脑的行政罚款了事,实际上这对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行为的轻纵。实践中某些政法机关的办案人缺乏对知识产权的了解,知识产权行政执法机关的同志对有关法律和知识熟悉,应当主动沟通介绍,对某些政法机关立案存在的问题也可以提出意见和建议。总之,我认为,对付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各有关机关都应当依法互相配合进行综合治理,要运用刑法武器,依法惩治知识产权犯罪,决不能让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嫌疑人逍遥法外。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1999-11-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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