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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书法作品鉴定的一点意见[注1]
蒋志培

国家文物鉴定比较权威的部门还是国家文物部门。刑事犯罪中涉及文物的盗窃、抢 劫、偷运、走私等,公安、司法机关如果没有相反证据,一般也是以他们的结论为根据的。当然,在诉讼 中,如果辩护律师提出确有理由的疑义,可能另外再作鉴定。

在对书法鉴定有争议的案件中,我想有一点很重要,那就是尊重法治。如果不尊重 法治的话,一切都无从谈起。

据我所知,现在国家还没有明确规定法定的书法作品鉴定机关,但我想,如果一方 当事人对对方提出的鉴定有反对意见,可以提出更有力的证据来驳倒对方。任何笔迹鉴定对法官来说,只是 一项证据,不等同于判决书。如果当事人有相反的证据可以并且应当在法庭上向法官提出,经过质证确实 的,法官就不得不采纳;对需要重新鉴定的事项,也可以重新鉴定。

我认为,作为诉讼来说,不能认为笔迹鉴定全是对付犯罪的,在民商事诉讼中也用 得着笔迹等痕迹鉴定。它也有其专业性,也是一门科学。比如,先签的名后盖的章还是先盖的章后签的名, 文书的真伪等都需要笔迹鉴定。对于法院来说,需要笔迹鉴定,作为双方当事人来讲,都应该并且学会充分 行使民诉法赋予的诉讼权利,如质证的权利,你的举证我不同意,我还可以提供新的证据。这时候法官应该 公平采纳、慎重判断。

我们应该努力在鉴定上追求完全的客观真实,但由于种种原因,有时候不可能。有 些案子只能到此为止了,他必须做出一个结论,当然在诉讼法上还规定了纠错的审判监督程序。

书法鉴定问题,我建议是当事人双方充分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协助法官 查明事实真相。

我想,越来越多的此类案件会积累一些司法经验。能不能在书画这方面搞一些约束 机制或规范,如事先与权利人协商,保护权利人的正当权益,订立合同,把一些话说清楚,尽量减少纠纷。 如出现了纠纷,要及时解决。好事要努力办好,避免产生纠纷,造成不良影响。

最高人民法院也想在书画鉴定上更科学、准确,希望大家多提意见。

 

注1 这是最高法院知产庭副庭长蒋志培同志在书法作品鉴定问题研讨会上的即席发言。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1999-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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