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1997)知监字第49号
湖北省长阳县有线电视台筹建领导小组: 你单位为与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对最高人民法院(1997) 知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不服,以一审判决书未列明应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及交纳处所;未收到最高人民法 院发出的交费通知;后如数汇齐了上诉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对该案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单位对本案 提起上诉后,我院曾于1996年8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要求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 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嗣后,我院收到了你单位曾浩于同年9月 10日签收的"送达回证"。今年2月24日,我院在询问本案当事人时,针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邓西寿不能说明是 否交纳诉讼费的情况,曾明确告之如果你单位已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提供收据,如未交纳则依法按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今年3月10日你单位向我院电汇了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已距你单位收到我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 受理费通知5个月。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由上诉人向 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未预交的,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 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你单位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本院(1997)知终字 第4号民事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1997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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