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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长阳县有线电视台筹建领导小组与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通知书

(1997)知监字第49号

湖北省长阳县有线电视台筹建领导小组:
  你单位为与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对最高人民法院(1997) 知终字第4号民事裁定不服,以一审判决书未列明应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数额及交纳处所;未收到最高人民法 院发出的交费通知;后如数汇齐了上诉案件受理费为由,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经对该案复查证实,原裁定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是正确的。你单位对本案 提起上诉后,我院曾于1996年8月9日向你单位发出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的通知,要求收到该通知之次日起7日 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期满仍未预交,依法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嗣后,我院收到了你单位曾浩于同年9月 10日签收的"送达回证"。今年2月24日,我院在询问本案当事人时,针对你单位委托代理人邓西寿不能说明是 否交纳诉讼费的情况,曾明确告之如果你单位已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应提供收据,如未交纳则依法按自动撤 回上诉处理。今年3月10日你单位向我院电汇了上诉案件受理费,但已距你单位收到我院送达的预交上诉案件 受理费通知5个月。根据《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上诉案件的诉讼费,由上诉人向 人民法院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人未预交的,人民法院通知其预交。上诉人在接到通知后7日内仍未预交上 诉费,又不提出缓交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据此,你单位再审申请应予驳回,本院(1997)知终字 第4号民事裁定应予维持。

     特此通知。

 1997年9月8日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199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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