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999)知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若愚,男,1957年11月出生,新华通讯社驻陕西记者站记者,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民街二巷新华社院一号楼2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汉斯啤酒饮料总厂,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啤酒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田立举,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啤酒西安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啤酒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若愚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汉斯啤酒饮料总厂、青岛啤酒西安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陕经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准予其缓交一个月,并向其发出通知书,上诉人张若愚于1999年3月29日签收了通知,但至今仍未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天平 代理审判员 郃中林 代理审判员 张 辉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艳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