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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若愚与西安汉斯啤酒饮料总厂、青岛啤酒西安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999)知终字第7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若愚,男,1957年11月出生,新华通讯社驻陕西记者站记者,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新民街二巷新华社院一号楼26号。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西安汉斯啤酒饮料总厂,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啤酒路一号。
法定代表人:田立举,该厂厂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青岛啤酒西安有限公司,住所: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啤酒路1号。
法定代表人:刘英娣,该公司董事长。

上诉人张若愚因与被上诉人西安汉斯啤酒饮料总厂、青岛啤酒西安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陕经初字第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同时申请免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本院经审查准予其缓交一个月,并向其发出通知书,上诉人张若愚于1999年3月29日签收了通知,但至今仍未交纳。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董天平 
代理审判员 郃中林 
代理审判员 张 辉 
一九九九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 王艳芳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199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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