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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满江与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997)知监字第66号

牛满江与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于1997年9月23日作出(1997)高知终字第2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中国食用菌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经本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 本案指令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

二、 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副 院 长 李国光 
一九九八年五月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张 辉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199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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