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997)知终字第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 长阳县有线电视台筹建领导小组 法定代表人: 汪山寿,筹建组临时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 邓西寿,长阳县龙舟坪镇法律事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 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 法定代表人: 张振华,该社社长 委托代理人: 李大中,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长阳县有线电视台筹建领导小组因与被上诉讼人北京文化艺术音像出版社著作 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鄂民初字第10~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 人长阳县有线电视台筹建领导小组未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经本院通知后仍未按期交纳,亦未提出免交或缓 交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款和《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三条第 二款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