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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与太平洋优利达有限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1998)知终字第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雅芳(中国)有限公司(原名广州雅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环市东路420号之一2楼。
法定代表人:高寿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周强,北京市正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董永森,北京市正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太平洋优利达有限公司(pacific unidata ltd.),住所地:香港特别行政区中环德辅道中300-302号华杰商业中心19楼。
法定代表人:岳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刘小林,长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延庆县南菜园工业区。
法定代表人:岳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贾延忠,北京中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雅芳(中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雅芳中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太平洋优利 达有限公司(pacific unidata ltd.,以下简称pu公司)、北京京延电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京延公司)计 算机软件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粤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 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公开审理。上诉人雅芳中国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白威廉 (charles william pryor)及其委托代理人周强、董永森,被上诉人pu公司法定代表人岳明及其委托代理 人刘小林,被上诉人京延公司法定代表人岳阳及其委托代理人贾延忠到庭参加诉讼。

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原判决部分 事实认定不清,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 (三)项的规定,本院裁定如下:

一、撤销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7)粤知初字第1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重审。

审 判 长 蒋志培 
审 判 员 董天平 
代理审判员 王永昌 
一九九九年九月二十六日 
书 记 员 张 辉 

文章出处:
本网发布时间:1999-10-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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