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概述
7·25案例:s柴油机厂生产的a型柴油机经国家商标局注册了"东风"商标。l先生先后组装10台a型柴油机假冒s柴油机厂的"东风"商标,以人民币47.5万元的价格销售给m先生。m先生明知是假冒"东风"注册商标的组装柴油机,仍转手销售给w公司等单位,获利人民币3万元。后m先生主动自首,并协助警方抓获了同案人。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l故意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假冒他人已注册的商标,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的规定,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m先生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已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m能主动投案自首,且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予减清处罚。判决:l犯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3万元;m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3万元。m以判处其罚金过高为理由提出上诉,高级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 商标权和商标权的内容
1、商标权的概念
商标,是指商品生产者或经营者在其生产或经营的商品上所使用的,以区别同一或类似商品的显著标记,通常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等构成。商标权,又称注册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对其在国家商标局依法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权利。在前述案例中,s柴油机厂的"东风"商标即是经国家商标局予以核准的注册商标,s柴油机厂享有商标权。
商标权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独占性。独占性又称专用性,是指商标注册人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独占使用权。商标所有人对其注册商标享有独占使用的权利,任何人未经商标所有人同意,不得使用该商标。
2)时间性。法律对商标权的保护有一定的期限,过了法定期限即丧失法律效力。中国商标法规定注册商标的有效期限为10年,同时规定期限届满可请求续展,续展的次数不受限制。
3)地域性。商标权的地域性,是指商标权在一定的地域范围内具有效力,离开一定的地域则失去专有使用权的法律效力。注册商标的所有人只能在授予该商标权的国家使用并受法律保护;如需在那个国家受到保护,即需要在那个国家依照该国法律规定申请商标注册。
2、 商标权的内容
商标权的内容,包括使用权、禁止权、转让权和使用许可权等。
1)使用权。使用权,是指商标权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在核准的商品上使用注册商标的权利。使用权具有排他性,非经商标权人的许可,他人不能使用。使用权是商标权最基本最重要的权利。商标侵权行为最常见的表现形式即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前述案例中,l和m先生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即使用他人注册的商标,首先侵犯了商标的使用权。
2)禁止权。禁止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禁止他人为一定行为的权利,包括禁止他人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或者在同一种商品、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商标的权利。
3〕转让权和使用许可权。转让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其注册商标转让给他人所有的权利;使用许可权,是指商标权人依法与他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允许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权利。
(二) 商标权的主体
1、商标权的主体是指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人,包括申请商标注册并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和依法或依合同取得商标专用权的人。
2、商标权主体的种类
1) 依法成立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及个人合伙。2) 商标权的传来取得人及其他权利承受者。3) 享有商标权的外国人。
(三) 商标权的客体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法律对商标权所保护的具体对象。根据商标法的规定,
1、注册商标。商标使用人在指定的商品上使用的商标,向商标局申请并经其核准注册以后,取得商标权。该商标为注册商标。
2、未注册的驰名商标。驰名商标,是指在消费者中享有很高的信誉,知名度高的商标。
二、 侵犯商标权的法律责任
7·26案例:美国q公司在中国商标局申请注册了"米老鼠"、"唐老鸭"的麻棉布商标。z公司和 k印刷厂签订生产花布协议,此种花布上有"米老鼠"、"唐老鸭"图案。至案发时,k印刷厂实际生产此类花布17550米,其中已有3600米发货至港口待出口。1989年11月,工商管理局接举报后将待出口的3600米花布追回。事后,美国q公司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侵权并赔偿人民币2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q公司的"米老鼠"、"唐老鸭"麻棉布商标是受中国法律保护的注册商标。z公司和k印刷厂签订印刷带有"米老鼠"、"唐老鸭"注册商标图案的花布合同严重侵犯了q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在诉讼中,z公司与k厂承认了自己的侵权行为。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一、z公司赔偿q公司人民币8000元,k厂赔偿人民币5000元;二、已印刷的19200码侵权花布染成深色以消除图案,消除的费用由z、k分担;三、z公司与k厂在指定的报纸上向美国q公司公开赔礼道歉消除影响。
商标侵权行为,是指侵犯他人有效的注册商标专有使用权的行为。中国商标法第三十八条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对商标侵权行为作了具体规定,行为人凡实施了规定的行为,即构成商标侵权。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侵权行为分为以下几类:
1、 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商标是商标侵权行为最基本形式。它包括: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即假冒商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2、 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主要是指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所谓销售者的明知,应当理解为销售者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销售的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
3、 伪造、擅自制造或者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伪造是指模仿注册商标标识进行制作假商标的行为;擅自制造是指未经许可而制作真商标的行为;销售注册商标标识包括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以及合法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这些行为均为对注册商标标识的侵权行为。
4、 经销明知或者应知是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包括:1)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的商品。2)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潢使用的商品;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的商品。3)进口或者经销进口上述1)、2)两项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5、 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图形作为自己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潢使用,并足以造成误认的。
6、 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应当承担侵权的法律责任。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分为三种:即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刑事责任。民事责任由当事人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法院予以追究。行政责任由商标行政主管机关,即地方县以上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国家商标局通过行政处罚予以追究。刑事责任是由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检察机关负责提起公诉、法院负责审判予以追究。在前述案例中,z公司和k公司未经许可使用了q公司同类商品注册商标的图案,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已构成商标侵权行为。q公司起诉到法院后,双方当事人虽然就解决争议达成调解协议,但仍然属于由z、k公司承担了民事法律责任。
(一) 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1、擅自使用他人商标的民事责任
7·27案例:h厂取得鞋类"回力"牌注册商标权。该厂生产"回力"牌篮球鞋十分畅销,多次获得质量奖。u厂在其生产的篮球鞋上擅自使用"回力"商标,共有28985双,售出26300双。h厂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行为。h厂在国家商标局依法注册登记的"回力"牌商标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准擅自使用。u厂未经许可为牟取暴利,擅自生产、销售假冒h厂名、注册商标的球鞋,侵犯了h厂的名称专用权和商标专用权,给h厂的产品、企业声誉带来很大影响和经济损失。判决:h厂立即停止侵权;判决后5日内u厂在报纸上向h厂公开赔礼道歉;u厂赔偿h厂经济损失人民币211975元;法院查封h厂生产侵权品及其模具予以销毁。
根据商标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侵犯商标权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民事责任属于商标侵权法律责任的一种。民事责任,是指违反合同或其他民事义务依照民事法律而应当负的法律责任。商标侵权人违反商标法规定的法律义务,侵犯他人合法商标权,从而导致承担民事法律责任的后果。追究侵权人的民事责任,通常是通过受害人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实现。从权利人的角度讲,运用民法保护商标权是最基本和最重要的保护途径。民事责任形式有以下几种:
1) 停止侵害。停止侵害,是指停止商标侵权行为,如停止生产或销售侵权产品的行为;停止继续制造或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停止在同一种或类似的商品商品上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以及停止继续为侵权行为提供各种便利条件等等。
2) 消除影响。消除影响,是指当商标权人因侵权行为造成自己商誉等损害时,有权要求侵权人在造成影响的范围内以当面、书面或登报等方式说明事实真相挽回消积影响。在通常情况下,消除影响往往与赔礼道歉同时使用,公开赔礼道歉的内容在受损害的范围内传播即起到了消除影响的作用。
3) 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侵权人应当对其商标侵权行为造成商标权人的实际财产损失负有支付金钱以弥补损失的责任。赔偿额的计算以侵权人在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利润,或者受害人在因侵权所受到的损失为依据。
在前述案例中,u厂在自己的产品上擅自使用h厂的"回力"牌注册商标,已违反了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属于前述第1类商标侵权行为。审判此案的法院判决u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以及赔偿损失,是根据商标法和民法通则的规定,追究u厂的民事法律责任。
2、销售商侵犯商标权的民事责任
7.28案例:香港a公司生产的"大鬼"牌渔杆取得了注册商标。l渔具商店经销了假冒"大鬼"牌渔杆,该渔杆未标名生产厂家和厂址。a公司取得l渔具商店销售假冒商品的证据后,向法院起诉l商店停止销售;提供假冒商品的生产者;赔偿损失人民币10万元。l商店称其对假冒"大鬼"牌渔杆并不知情,不同意承担民事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l商店的销售行为构成了对a公司注册商标的侵犯。最后,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l商店赔偿a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1万元;l商店将该侵权品的生产者名称和厂址提供给a公司;a公司向法院撤回起诉。
根据商标法及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销售明知或应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构成此种侵权行为,应当具备四个要件:1)必须有违法行为存在,即指行为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行为;2)必须有损害事实发生,即指行为人实施的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的行为造成了商标权人的损害后果。销售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会给权利人造成严重的财产损失,同时也会给享有注册商标权的单位等带来商誉损害。无论是财产损失还是商誉损害都属损害事实。3〕违法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即指行为人对所销售的商品属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事实系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4)违法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指不法行为人的销售行为与造成商标权人的损害结果存在前因后果的关系。上述四个条件均具备,才能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侵权行为。在前述案例中,l渔具商店销售的"大鬼"牌渔杆未标明厂家名称、地址,已不符合有关市场管理法规,销售者应当在此种情况下对该批货物商标注册是否真实有义务审查。销售者未履行自己的应尽义务主观上即属于有过错了。本案法院认定l渔具店的行为构成侵权后,当事人达成和解,特别是l渔具店向商标权人提供了制假者的地址,商标权人申请撤回起诉是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的。
(二) 商标权合同责任
7.29案例:美国h公司与p商社签订了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合同约定:h公司许可p商社使用其在中国注册的hong lee商标,并向p商社提供美国加州牛肉面的专有制作技术,同意p商社经营美国加州牛肉面和各种产品。为了保证质量,h公司向p商社委派经理一名,出纳一名,收银员两名及全部后橱技术人员,上述人员工资由p商社按h公司提供的工资标准支付;p商社按h公司提供的质量标准进行店堂装修;p商社将其月营业额的15%作为商标及专有技术使用费支付h公司。合同生效后,p商社在合同约定的地点成立了j餐厅;p商社使用了h公司注册的商标,并按规定装修了餐厅和支付了h公司派遣的工作人员的工资。h公司未按约定派遣两名收银人员,派来的后橱技术人员也没有健康证。1993年2月22日,杨某等7名顾客因食用j餐厅的牛肉面、冷菜等引起食源性疾患。经卫生防疫站检验,h公司委派的后橱技术人员t等人携带志贺氏痢疾杆菌鲍氏14型,而造成冷荤食品污染,是该疾患产生的主要原因之一。该疾患给j餐厅造成12870元的经济损失。自该事故发生p商社未给付h公司商誉费。h公司以p商社违约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商社支付拖欠的商誉费人民币20万元。p商社以双方签订的合同为联营合同未经过鉴证为由,反诉要求确认该合同无效并要求h公司赔偿经济损失42162元。
商标合同,即指注册商标合同,包括商标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商标转让合同,是指商标权人将自己的注册商标所有权依法让与他人,而向受让人收取一定的转让费的协议。商标转让合同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商标转让合同的转让人必须是商标权人;受让人则应为法律规定的主体。这是因为只有商标权人才能处分其商标所有权,其他人则无权处分他人的商标权。根据商标法和商标法实施细则的规定,商标转让合同的受让人,应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和个人合伙。外国人或外国企业也可以作为商标转让合同的受让人,但应当按该外国人或外国企业所属国和我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办理,或者按对等原则办理。
2、商标转让合同的标的是注册商标所有权。这是商标转让合同区别于其他合同的最本质特征。商标所有权转让的法律意义在于:商标所有权转让给他人后,原商标所有权人即不再享有任何权利,受让人则成为受让商标的新的权利主体。
3、商标转让合同最基本的权利义务为转让人将商标所有权让与受让人,受让人向转让人支付费用,并且商标转让一般是通过变更商标注册簿上的商标注册人才能实现。
商标转让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1)所转让的商标,包括商标的名称、图案、商标注册证号码以及商标效力等;
2)向国家工商局商标局申请办理商标转让核准手续的时间和商标转让的时间;
3)商标转让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时间、结算方式;
4)受让人对使用受让商标的商品质量保证;
5)违约责任。
上述五个条款是商标转让合同应当具备的主要条款,如果商标转让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这五个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应认为该商标转让合同成立。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即注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是指商标权人依法将注册商标的部分或者全部使用权许可给他人使用,并收取一定的使用费的协议。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1、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方一般为商标权人,商标使用人即被许可人为依法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以及符合规定的外国人或者外国企业。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许可人也可以不是商标权人,而是商标使用再许可合同的许可人。但再许可必须经商标权人同意,如商标权人不同意,不得进行注册商标的再许可。
2、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标的是商标的使用权,可以是全部使用许可,也可以是部分使用许可。商标使用许可的程度、范围,由合同双方协商确定。
3、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最基本的权利义务关系为商标权人将其商标许可给被许可人使用,被许可人向许可人支付一定的商标使用费,并且商标的使用许可应当向商标管理部门备案。
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主要条款应当包括:
1)使用许可的商标,包括商标的名称、图案、注册证号码以及商标效力等;
2)使用许可的范围,包括使用的地区、商品种类、时间等;
3)使用许可的性质,即是普通许可、排他许可,还是独占许可;
4)是否准许再许可;
5)商标使用费的数额或者计算方法、支付时间、结算方式;
6)有关保证使用商标的商品质量的条款;
7)当发生第三人侵权时,有关诉权的条款;
8)违约责任。
如果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就上述主要条款达成了一致意见,应当认为所签订的商标使用许可合同成立。
商标合同责任,是指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商标转让合同或者商标许可使用合同而由违约方依照合同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应当承担的违约责任。商标合同的违约责任首先依照商标合同的违约责任条款承担。违约责任条款是确定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依据。如双方当事人可以约定违约一方应当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双方可以约定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应当予以赔偿等。如果商标转让合同和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约定只约定违约金而没有约定赔偿损失,当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时,可以按照经济合同法的规定对违约金不足的部分给予补偿。
在商标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对违约责任约定不明确或者根本没有约定的,应依照民法通则、经济合同法对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法律规定来处理。违约民事责任的种类一般为三种:1、实际履行,即请求法院强制违约人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但确无履行必要或者不可能履行的,应当解除合同,同时适用其他违约责任形式;2、支付违约金,即按照法律规定由违约方向对方当事人支付一数额的金钱以承担违约责任;3、赔偿损失,当事人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损失。根据法律的规定,赔偿损失必须有损失的事实。当事人一方违反合同的赔偿责任,应当相当于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这一损失既包括因违约方违反合同所造成的现有财产的减少,又包括可以得到因违反合同未得到的利益损失。
(三)侵犯商标权的行政责任
1、侵犯服务商标权的行政责任
7.30案例:台湾海霸王餐厅股份公司创立于70年代,享有声誉。1994年10月该公司注册了"海霸王"商标,核定服务项目为餐厅业务;1996年7月核准注册了"围炉"商标,服务项目为餐厅。台湾z公司于1997年4月在台湾注册了炉霸王股份公司,其董事长w将台湾营业执照改为"海霸王公司",并以此虚假的营业执照在青岛市开办海霸王分公司。w在营业招牌和企业牌匾上突出使用"海霸王"和"围炉"服务商标,并在报纸等媒体上使用这两个商标进行广告宣传。海霸王分公司试营业以来,经营额为308789元。台湾海霸王餐厅股份公司向青岛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投诉。青岛市工商局对w开办的"海霸王分公司"追究了行政责任:一、责令海霸王分公司立即停止在营业招牌上、牌匾上、广告宣传上使用"海霸王"和"围炉"字样;二、罚款48000元。
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对于商标侵权行为,被侵权人可以向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求处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有权对商标侵权行为给予行政处罚。此种行政处罚即是对侵权人追究的一种行政责任。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标侵权行为可以采取下列行政措施:1)责令停止销售;2)收缴并销毁侵权商标标识;3)消除现存商品上的侵权商标;4)收缴直接专门用于商标侵权的模具、印版和其他作案工具;5)采取前四项措施不足以制止侵权行为的,或者侵权商标与商品难以分离的,责令并监督销毁侵权物品。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尚未构成犯罪的,工商管理机关可以根据情节处以非法经营额50%以下或者侵权所获利润五倍以下的罚款。对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可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在前述案例中,海霸王餐厅的"海霸王"商标属于服务商标。服务商标,是指由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等构成,使用于服务项目,用以区别服务经营者所从事的同类服务项目的显著标记。中国商标局从1993年7月1日开始受理服务商标注册申请。商标法中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z公司未经商标权人许可,擅自使用他人的注册服务商标已构成侵权。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z公司开办的"海霸王分公司"予以停止侵权和罚款行政处罚符合中国商标法的规定。
2、 侵犯驰名商标的行政责任
7.31案例:瑞典volvo公司为北欧主要生产汽车的工业集团,该公司在教育、培训、文艺节目等项目上注册了"volvo"服务商标。国家商标局认定该商标为驰名商标。d夜总会在霓虹灯、大堂招牌及公文纸、点歌本上使用"volvo club"字样。瑞典volvo公司发现后即向a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投诉。a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经调查核实后,对d夜总会作出行政处罚:责令d夜总会拆除霓虹灯、大堂招牌英文部分"vovlo club"。
驰名商标,是指在市场上享有较高声誉并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的注册商标。驰名商标具有三个特征:1)在市场上已具有较高的信誉;2)为相关的公众熟知;3)应当为注册商标。中国法律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的保护。其具体表现为:
1) 对于巴黎公约成员国的未注册驰名商标,如果有人伪造、模仿等,商标主管部门不予注册;如果已经注册或使用,商标权人有权要求撤销或者停止使用该驰名商标。
2) 已注册的驰名商标,其专用权的保护范围扩大到非类似商品。驰名商标权人可以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两年内,对不相类似商品使用驰名商标的行为,请求予以制止。
3)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在非类似商品上申请注册,有可能损害驰名商标注册人权益,对驰名商标构成不良影响的,由商标局驳回其注册申请;已经注册的,自注册之日起5年内,驰名商标所有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恶意注册的,撤销申请的提出不受时间限制。
4) 将与他人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一部分使用,且可能引起公众误认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登记;已经登记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撤销。
5) 对驰名商品商标的保护适用于已驰名的服务商标。
volvo公司商标属于驰名商标,在中国受到法律保护,d夜总会的行为属于违反商标法律规定的侵权行为,a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d夜总会消除招牌中的"volvo"字样,是对d夜总会作出责令停止侵权的行政处罚。
3、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行政责任
7.32案例:h公司与香港z公司签订生产"yale"商标铜挂锁合同后,共生产"yale"商标铜挂锁142200吧,已销售96000把,非法经营额共计896310元。"yale"商标系美国耶鲁安全公司使用在锁商品上的注册商标。该公司未许可香港z公司及h公司公司使用"yale"商标。a市工商管理机关根据耶鲁公司的投诉对h公司作出处罚:一、收缴并销毁"yale"商标锁盒96698只;二、消除现存46200把成品锁及25800把半成品锁上的"yale"商标标识;三、责令并监督销毁现存46200把成品锁上的"yale"商标钥匙;四、收缴"yale"商标模具5副;五、罚款人民币40000元。责令h公司赔偿耶鲁公司50000元。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即未经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同一种商品,是指按商品的原料、形状、功能、用途等以及人们的习惯进行判断相同的商品。即包括名称相同的商品,又包括名称虽然不同,但被认为是商品相同的商品。商标相同,是指相同文字的文字商标或者相同图形的图形商标,以及名称、图形都相同的组合商标。对于文字、图形和其组合完全相同的,属于商标相同。对于文字、图形或其组合稍有变化,但仍会引起与注册商标混淆的,如"三五"与"555",也应当被认为属于商标相同。在前述案例中,美国耶鲁公司的"yale"商标为锁类产品的注册商标。香港z公司和h公司订立生产"yale"商标铜挂锁的合同,首先订货的香港z公司即不具有"yale"商标权或者商标许可使用权,其行为已属侵权;自己不享有该商标使用权的h公司虽然按合同生产铜挂锁,但生产"yale"商标铜挂锁的合同即是违反商标法,侵犯耶鲁公司商标权的无效合同,因而h公司的行为构成侵权。a市工商管理部门接到美国耶鲁公司投诉后,采取收缴假冒品、侵权模具,消除违法使用的商标标识以及罚款、责令h公司赔偿美国耶鲁公司经济损失等都属于中国商标法规定的对商标侵权行为的行政法律责任。应当指出,按照商标法及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罚的被处罚人,如果对处罚不服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司法机关对行政处罚作最终审查。
(四)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
7.33案例:j是生产消声器q厂的厂长,该厂生产的轿车消声器在市场上销售不好。j即将自己产品上印制与德国d公司在我国注册的桑塔纳轿车和其配件上的商标图案和组合商标图案。至案发时止,已销售了5000余件,非法获利人民币150余万元。检察院对j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认为,j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本厂产品的包装及所开发票上d公司在中国注册的商标"santana"、"桑塔纳"从而侵犯了他人的注册商标权,且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构成假冒商标罪。判决: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判处j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
侵犯商标权的刑事责任,是指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情节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构成犯罪,应当给予刑罚处罚的法律责任。根据刑法的规定,侵犯商标权的犯罪有四种:
1、 假冒注册商标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假冒注册商标罪的构成要件为:1)该罪的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任何企业事业单位或者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情节达到犯罪标准的即构成本罪。2)该罪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以及国家商标管理秩序;3)该罪主观方面为故意,且以营利为目的。过失不构成本罪。4)该罪的客观方面为行为人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假冒商标行为,且情节严重。在前述案例中,j即是实施的典型的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在对假冒注册商标罪认定时,应当注意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进行区别。前罪侵犯的是国家商标管理制度,实施假冒商标情节严重的行为;后罪侵犯国家对商品质量的管理制度,实施在产品中掺杂使假、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行为。对于采用假冒注册商标的手段生产、销售伪劣商品,且销售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既触犯了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也触犯了假冒商标罪。对于此种情况,应按照重罪吸收轻罪的原则,以刑罚较重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罪定罪量刑。
2、 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罪,是指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较大的行为。该罪的构成要件为:1〕该罪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可以是任何单位和个人;2)侵犯的客体为他人合法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和国家商标管理秩序;3〕主观方面必须是故意,即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而销售的。如果行为人不知情,不构成本罪;4)客观方面必须具有经销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并且经销金额较大的行为。经销包括批发、零售、代销等形式。对于犯罪嫌疑人实施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时是否明知的认定,应当根据案件的客观事实认定,只要能证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销售的是仿冒品的,即可以认定为明知。
3、 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伪造、擅自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是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该罪犯罪构成基本与前两罪相同,仅犯罪客观方面,即行为人实施的犯罪行为表现形式不同。其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必须具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商标标识,是指在商品上或者在商品包装上使用附有文字、图形或其组合所构成的商标图案的物质载体。如商标纸、商标标牌、商标织带等。凡假造或者未经许可制造注册商标标识,达到严重程度,即构成本罪。
4、 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罪。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是指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与前三罪犯罪构成也基本相同,但该罪的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具有实施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并且情节严重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对于构成上述四种犯罪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并处罚金。对于假冒他人注册商标,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他人的注册商标标识,情节特别严重的或者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对于单位犯侵犯商标罪的,对犯罪单位判处罚金,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按照前述规定判处刑罚。 |